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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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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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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质量,加强行政许可审批评审专家管理,确保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规定,结合厅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厅组织的行政许可审批论证(包括评价、评估等,下同)报告的专家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厅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由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受委托提出审查意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论证报告,以及厅认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论证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驻厅监察室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专家管理
第五条厅建立行政许可审批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设若干子库。厅行政审批处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使用管理。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填写《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或者由单位填写《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
(二)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当附具所在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水利厅;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省水利厅。个人申请登记表或者单位申请推荐表应当附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厅收到个人申请登记表或者单位申请推荐表后,由厅相关处室(单位)进行提名,厅行政审批处对相关处室(单位)提名的人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根据审查及考核情况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在“湖北省水利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专家无异议的,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公布,发放聘书并书面告知入选专家;对有异议的专家,由厅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厅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入选专家库。
入选的专家聘期为5年。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五年,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能够公正、公平、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第八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二)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对论证报告存在疑异的,有权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审查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依据评审标准,对论证报告进行系统的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参加起草最终评审意见;
(七)参加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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